(2019年9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強化法律監督、加快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為進一步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全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檢察公益訴訟工作對完善公益保護體系、促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助力祖國北疆“生態安全屏障”和“綠色萬里長城”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接受法律監督的自覺性,積極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共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全區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憲法定位,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聚焦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立足實際,充分運用訴前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持訴訟、督促起訴等方式,依法全面深入開展公益訴訟工作。重點辦理下列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一)破壞林業資源、草原資源、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地、濕地、土壤、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二)生產、銷售的食品藥品存在缺陷,虛假宣傳等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經營性、行政事業性、稅收類、費用類、財政補貼類、社會保障類等國有財產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流失、違法使用土地、違法許可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五)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等英雄烈士權益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六)安全生產、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鐵路交通安全、互聯網侵害公益和文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的公益訴訟案件;
(八)其他應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案件。
三、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公益訴訟調查權時,可以通過查閱、摘抄、復制有關行政執法卷宗材料;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以及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證人;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咨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委托鑒定、評估、審計、檢驗、檢測、監測;勘驗、檢查物證、現場及其他必要的調查方式收集證據、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察機關履行調查核實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和阻撓。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不配合檢察機關調查的,檢察機關可以建議其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規予以問責;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配合檢察機關調查的,檢察機關可以向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監察部門提出給予問責的檢察建議;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干擾阻礙檢察人員調查的,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應當及時采取制止、控制、強行帶離現場等處置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檢察機關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保護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檢察機關可以對檢察建議進行宣告送達和公告送達。宣告送達可以在檢察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部門辦公場所進行,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參加。公告送達可以通過新聞媒體以及其他便于行政機關和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整改并書面回復辦理情況,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行政機關書面回復的,應當附相關佐證材料,分階段采取整改措施的,應當將每一階段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回復。行政機關不接受、不落實訴前檢察建議的,可以報其上級部門督促落實。
五、經過訴前程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行為、未全面運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政監管手段,受損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護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經過公告程序,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對社會組織無正當理由撤訴、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的,檢察機關可另行提起訴訟。 檢察機關在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等的刑事案件時,發現符合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條件的,可以與刑事案件一并起訴。
六、審判機關應當對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公正審判;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建議應當依法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在審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時,積極靈活適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等替代性修復責任,確保生效判決執行。對具體案件辦理程序方面存在的認識分歧,在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應當本著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保護公益的原則,積極磋商,密切溝通,確保案件及時審理。 被告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審判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執行;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審判機關的生效裁判認定的公益訴訟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七、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職能,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要求檢察機關撤案、撤訴。對干涉阻撓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辦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各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八、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監察機關在公益訴訟工作中的工作銜接,建立線索雙向移送及辦案協作機制。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并將調查處置情況通報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在辦理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中發現涉及公益訴訟案件的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并將辦理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落實檢察建議、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責任人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工作銜接配合,建立線索雙向移送及辦案協作機制。公安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在辦理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刑事犯罪案件時,應當及時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在依法搜集刑事犯罪證據的同時,協助檢察機關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涉嫌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相關證據。對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線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檢察人員遭受聚眾圍攻、限制人身自由、搶奪破壞調查設備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公安機關接警后應當迅速出警、果斷處置。
十、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要積極協助檢察機關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按照檢察建議認真整改、按時回復,嚴格執行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對于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機制,注重發揮大數據應用的優勢,實時與檢察機關共享行政執法和司法辦案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公益訴訟工作經費。
十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監管,進一步規范鑒定項目、類別和范圍,規范鑒定收費標準,為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保障和支持。
十二、檢察機關應當積極推動公益訴訟專門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配置科學、運行高效的公益訴訟專門機構,建立健全涉及公益訴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統一由公益訴訟部門辦理的“三檢合一”辦案模式;配齊配強專業辦案力量;開展業務培訓,提升隊伍專業素養,不斷適應公益訴訟辦案工作需要。
十三、鼓勵社會公眾依法向檢察機關舉報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檢察機關核實采用的,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制定。
十四、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大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宣傳力度,強化對公益保護的宣傳引導,提高公益訴訟制度的社會知曉度,積極營造全社會參與公益保護的良好氛圍。
十五、本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